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第七条 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双边条约和重要协定经批准后,由外交部办理与缔约另一方互换批准书的手续;多边条约和重要协定经批准后,由外交部办理向条约、协定的保存国或者国际组织交存批准书的手续。批准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外交部长副署。 第七条 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双边条约和重要协定经批准后,由外交部办理与缔约另一方互换批准书的手续;多边条约和重要协定经批准后,由外交部办理向条约、协定的保存国或者国际组织交存批准书的手续。批准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外交部长副署。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