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