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