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有权:

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统计人员依照前款规定执行职务,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工作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