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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

第九条 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 第十条 统计调查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以必要的统计报表、重点调查、综合分析等为补充,搜集、整理基本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以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法和国家规定编制发布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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