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二条 统计人员有权: 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提供资料; 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反国家法律和破坏国家计划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