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9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

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经济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