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93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违反财产租赁合同的责任

承租方的责任:

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负责修复或赔偿。

擅自拆改房屋、设备、机具等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逾期不还租赁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出租方的责任:

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出租财产,应偿付违约金。

未按合同规定质量提供出租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设备、附件等,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出租船舶、车辆等大型工具,如因出租方操作不当或服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租赁逾期,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偿付承租方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