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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9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六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第二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除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或者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 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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