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9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数量和质量;
价款或者酬金;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数量和质量;
价款或者酬金;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