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年)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八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协议未达成之前,原经济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