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财产与监管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来源: 第十八条 国家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给予扶持。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募捐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捐赠的款物,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应当做… 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红十字会的财产。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