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2025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未依法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职责;
未依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谎报、缓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干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未依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进行调查、核实。
前款规定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谎报、缓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干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或者原备案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