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2025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2025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未依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谎报、缓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干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