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2025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依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谎报、缓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干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未依法发布预警、采取预警措施,导致危害扩大;

未依法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

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