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2025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第十二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联动、社会共同参与、属地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明确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加强公共卫生应急…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单位负责人等组成的突发公共卫… 第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全国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负责全国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全国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对相关工作。国…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有关工作,推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同联动。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执行依法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