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单位负责人等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国务院根据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设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可以依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权限发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组建专家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研判、应急处置等提供咨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