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