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