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十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