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十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