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十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