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十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