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 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