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 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