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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条和本细则所称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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