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 第七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