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 第七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引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六、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二)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