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 第六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