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