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关税、船舶吨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