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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第五十八条 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本法施行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 本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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