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