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十四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