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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 第二节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帐簿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 第十三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第十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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