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给予行政处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