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