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一千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 税务机关罚款必须开付收据。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