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