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