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十四条 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