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犯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处罚;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三、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