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1992年) 三、

三、 企业事业单位犯第一条、第二条罪的,依照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