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1992年)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1992年) 二、 二、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