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第三章 种子选育与审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种子选育与审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和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审定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 审定委员会由农业、林业、粮食、科研、教学等部门的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