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第三章 种子选育与审定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种子选育与审定 第十三条 审定通过的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分别由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和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发给证书,并由同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经营和推广的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应当经过审定。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和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对已申报的新品种(良种),应当于一年内完成审定工作。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