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的选育,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国家鼓励集体和个人选育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