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 第八十七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