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