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