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 第八十八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七条 目录 第八十九条